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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 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
发布时间:2018-04-19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240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 
2014 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 

为落实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,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,确保
完成《政府工作报告》确定的 2014 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 600 万辆
任务,改善环境空气质量,特制定本方案。 
一、总体要求 
(一)指导思想 
认真落实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,按照“政府鼓励、部门协
作、市场引导、金融参与”的原则,对非营运类高污染车辆“鼓励
更新、限制使用”,对营运类高污染车辆“按期报废、强化监管”,
采取综合措施,加强部门协调,完善配套政策,严格落实责任,促
进大气质量改善,推动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。 
(二)目标任务 
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
的柴油车,老旧车原则上指未达到现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
辆。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《政府工作报告》提出,
到 2014 年底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 600 万辆(各地任务详见附表);
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提出,到 2015 年,淘汰 2005 年底前注
册营运的黄标车,基本淘汰京津冀、长三角、珠三角等区域内的 500
万辆黄标车;到 2017 年,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。 — 5 —
二、主要任务及分工 
为实现 2014 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目标,需采取加强监管、市
场驱动、经济激励等综合性措施,共 8 项任务。 
(一)加大黄标车及老旧车限行执法力度 
1.开展黄标车限行,加强道路监督执法。2014 年 10 月底前,重
点区域地级及以上城市完成黄标车限行和禁行区域划定工作;2014
年底前实施限行区域黄标车分时段限行,城市核心区域全天禁行;
2015 年 6 月底前,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实施黄标车限行、禁行。依
法发布黄标车实施限行、禁行措施的通告,完善交通标志、标线,
加强黄标车路检路查执法和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及未
进行注销的执法力度,力争做到发现一辆,查扣一辆,处理一辆。 
2.提高检验频次,严格执行强制报废标准。2014 年 9 月起,提高
黄标车环保、综合性能检测频度,每季度检测 1 次;对尾气检测不合
格的,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,不得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。
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 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
格标志的车辆,严格按照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》强制报废。对
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,发布其登记证
书、号牌、行驶证作废公告,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
注销。加强报废老旧车监督管理,确保应报废车辆正常报废回收。 
3.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。每年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
动,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,不
得申领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,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— 
6 — 
续。交通运输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对出租车、公交车进行重点检查,
每年集中检查 2 次。 
4.加强机动车安全、环保检测机构监管。加强机动车安全、环
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管,严格机动车检测过
程管理,避免检测流于形式。组织各地开展 2014 年机动车安全、环
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督检查,整顿违规检验
机构,对违规行为从严查处。逐步建立机动车安全、环保检测机构
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常态化监管机制。 
(二)通过市场手段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 
5.出台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激励政策。地方财政可根据实
际情况进一步安排提前淘汰奖励补贴。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、
商业可持续的原则,对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后的车主购置新车给予
信贷支持。 
6.鼓励车企实行让利营销。出台鼓励车企让利销售指导意见,
鼓励车企对提前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后购买新车用户进行让利等优
惠措施,让利额度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确定,根
据不同车型及销售价格划分档次。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车主购置新
车时,通过公共交易平台出具的让利凭证,冲抵购车款。 
7. 建设国家、省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。统筹整合现有
机动车管理资源,搭建和完善国家、省、市三级黄标车及老旧车排
污监控、淘汰更新信息平台,实现各部门黄标车相关信息数据交换、
信息共享。鼓励各地环保部门通过监控平台对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 — 7 —
更新有关信息进行审核、对有关生产企业让利车型进行公示、审核
符合条件的车主办理补贴和发放企业让利凭证。 
8.开展黄标车治理改造试点。在南京、杭州、石家庄等城市,
重点针对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车况良好的柴油客车和公交车等,
开展中重型黄标柴油车后处理装置或发动机(含后处理装置)改造
治理试点。 
三、保障措施 
(一)严格任务考核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淘汰黄标车及老旧
车工作负总责,要制定淘汰计划,出台相应措施,将黄标车及老旧
车淘汰任务完成情况纳入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考核。 
(二)健全工作机制。建立各有关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工作制度,
明确各部门职责,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,及时解决发现的突出问题。
每月调度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进展情况,对进度滞后的省份进行通
报。2014 年完成重点区域黄标车信息数据库建设,尽快建成机动车
排污监控平台和各部门机动车信息定期交换制度。 
(三)完善法规标准。加快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修订工作,进
一步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各项制度;研究缩短出租车、公交车强制
报废年限。 
(四)加强宣传动员。通过新闻媒体、社会宣传、户外广告等
多种形式,及时宣传各地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,广泛宣传黄标车高
污染、高排放的危害性,做好政策解释工作,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、
支持和配合,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风险,确保社会稳定。— 

2014 年全国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分解表 
 
单位:万辆 
省 份 淘 汰 任 务 量 
北 京 39.1 
天 津 14.3 
河 北 66 
山 西 21.6 
内蒙古 16.8 
辽 宁 34.9 
吉 林 17 
黑龙江 20.5 
上 海 16 
江 苏 30.7 
浙 江 28.1 
安 徽 25.8 
福 建 9.9 
江 西 14.6 
山 东 42.8 
河 南 28.2 
湖 北 18.5 
湖 南 15.2   — 9 —
省 份 淘 汰 任 务 量 
广 东 49.3 
广 西 10 
海 南 2 
重 庆 5.7 
四 川 17.6 
贵 州 6.9 
云 南 14.7 
西 藏 0.38 
陕 西 13.4 
甘 肃 7.2 
青 海 2 
宁 夏 4.4 
新 疆 7.5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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